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
來源: 編輯: 更新于:2017-3-30 閱讀: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guī)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4)土地的臨時使用。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限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5)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其中,屬于①、②等兩種情緒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三)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1.保險合同的訂立
當投標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即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1)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①保險人名稱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們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③保險標的;④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⑥保險金額;⑦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⑧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⑨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⑩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