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 水電站的指導意見
來源: 編輯: 更新于:2017-3-27 閱讀:
3.評標原則:應根據建設方案、生態(tài)環(huán)保、移民安置及長遠發(fā)展、工程安全、運行技術要求、建設運營風險、合理投資回報和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綜合評標。對于具有較好投資效益的項目,在招標約定價格機制等條件下,應將不同投標人項目收益等利益分享承諾作為主要評標因素;對于需要政府投資補貼等政策支持的項目,應將對支持政策的需求要價作為主要評標因素。
(四)構建風險共擔機制。水電是社會性的系統(tǒng)工程,具有投資大、建設條件復雜、技術和管理要求高、投資回收周期長等特點,特別是大型水電項目,面臨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移民穩(wěn)定、建設運營等諸多風險。應合理界定水電開發(fā)中的政府責任和企業(yè)行為,評估項目風險,建立有效的風險共擔機制。原則上,項目的投資、建設、運行、經營風險由企業(yè)(項目法人)承擔;法律、政策調整,移民搬遷安置(企業(yè)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和依合同約定應承擔的義務除外),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建設條件重大變化等風險由政府(招標人)承擔;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風險由雙方共同承擔。
(五)明確實施主體責任。根據國發(fā)[2014]60號文件要求和部門職責分工,以及水電開發(fā)實際,建立以業(yè)主招標為主要形式的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常規(guī)水電站和抽水蓄能電站的工作機制,國家能源局負責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明確水電領域鼓勵社會投資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以及業(yè)主招標的市場規(guī)則和有關要求;省級政府(或其授權的地方政府)負責組織水電項目業(yè)主招標工作,依法制訂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并承擔實施主體責任。
三、確立企業(yè)在投資中的主體地位
(一)發(fā)揮政府引導投資作用。要適應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準確把握政府在水電行業(yè)投資管理中的職責定位,改進和創(chuàng)新政府投資管理。政府要牢固樹立市場觀念和服務意識,集中精力做好政策完善、規(guī)則制定、市場監(jiān)管等工作,營造良好投資環(huán)境,維護市場秩序,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水電站,強化企業(yè)投資主體地位。
(二)落實政府承擔責任義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中,政府既是管理者、服務者,也是市場行為的契約一方,對于通過招標等市場方式配置資源、開發(fā)水電,應按照權責明確、規(guī)范高效的原則訂立項目合同,依法承擔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根據水電特點,負責招標的省級政府(或其授權的地方政府)應承擔以下基本責任義務。
1.保證項目無開發(fā)權爭議。
2.保障無重大制約因素影響項目實施。
3.明確項目基本建設條件和投資回報機制,其中招標約定的價格機制應符合國家價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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